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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塔河县盘古镇矿泉水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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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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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塔河县盘古镇矿泉水详查探矿权
挂牌出让公告

大探让〔202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黑龙江省塔河县盘古镇矿泉水详查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自然资源局
场所:加格达奇区朝阳路东五道街87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https://ggzyjyw.hlj.gov.cn/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塔河县盘古镇矿泉水详查
开采矿种:矿泉水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面积为0.00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点号 经度 纬度
1 123°52′20.67″ 52°41′57.28″
2 123°52′21.79″ 52°41′56.84″
3 123°52′20.65″ 52°41′55.75″
4 123°52′21.77″ 52°41′55.32″
5 123°52′19.48″ 52°41′53.13″
6 123°52′17.24″ 52°41′54.00″
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勘查投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000元
出让收益率:3.0%
增价幅度:1000元或1000元的整倍数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活动。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七)竞买人若发生《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将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4年8月8日—2024年9月4日
挂牌时间:2024年9月5日—2024年9月20日
网上地址: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采取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方式,即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hlj.gov.cn/)进行交易,竞买申请人须按照平台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8月8日09时00分—2024年9月4日16时00分止。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可于网上申请报名时限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通过系统填写竞买申请,选择银行,获得保证金账号。竞买人应当向此账号交纳竞买保证金1000元,交易系统在接收到足额的竞买保证金的到账信息后予以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4日16时,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网上报价)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保证金处置方式:竞得人的保证金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收益;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报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取网络报价方式,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起始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须知。
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5日9:00—2024年9月20日16:00
延时报价期:300秒
加价幅度:1000元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探矿业权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探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如竞得该矿业权,其转采矿权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最低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距离等有关规定。因上述因素导致探矿权无法转为采矿权的,后果由竞得人承担。
(四)本次挂牌出让探矿权涉及的土地、林权、道路使用、用电、用水等不在出让范围内。在进行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安全及地面附着物使用和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竞得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竞得人不能勘查开采的,责任由竞得人承担。
(五)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七)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竞得人竞得探矿权后,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探矿权登记、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收回探矿权的,出让人仅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其他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由于竞得人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也不予退还。
(九)由于国家在该探矿区域有前期探矿投入,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如竞得该探矿权,有承担国家前期投入费用的风险(视国家政策确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出让的探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自然资源局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合同: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3.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4.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5.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探矿权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天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二)《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应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每年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缴纳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3.0%))。
(三)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探矿权矿区的现状和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踏勘费用自理。
(四)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联系人:孙景伟;联系电话:0457-2139661。
本公告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门户网站、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7日